六旬农民工因工受伤律师巧计索回赔偿 |
分类:时事点评 时间:(2012-02-10 08:45) 点击:2043 |
年届六旬的农民工姚某在北京某公司工作中受伤,因其年龄超过六十岁,根据北京市有关法规规定,不能被认定为工伤,又因公司送其就医时登记的其他工友的名字,伤残鉴定又不被受理,姚某的索赔陷入了困境。常鸿律师事务所张党伟律师以雇工伤害赔偿为由提起诉讼,并委托鉴定。通过缜密有序的工作,最终为姚某讨回7.8万元残疾赔偿金。 简要案情: 2008年7月11日上午10点左右,姚某在工作过程中操作电锯时发生事故,左手拇指和食指被电锯锯伤,随即被送往北京市积水潭医院治疗。经过2个多月的治疗,花了将近4万元的医疗费,但由于骨折肌腱损伤严重,左手拇指和食指失去了功能。姚某出院后,公司支付了所有医药费,又给了姚某2千元钱后,将其辞退。姚某在北京无依无靠,手又受伤,一家也失去了生活来源。 根据《北京市实施〈工伤保险条例〉办法》第21条第2项的规定: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,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。姚某受伤时正好60岁,已经超过了国家的法定退休年龄,因此不能被认定为工伤。由于姚某受伤住院时,公司为了报销医药费,给姚某病例上登记的是其他工友的名字,医院的住院病历和姚某名字不一致,鉴定机构因此不予受理姚某的鉴定申请。 律师代理: 接受委托后,张律师仔细研读了相关材料,并召开了律师论证会。讨论结果主要是:(1)鉴于姚某与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,姚某又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,根据法律规定,走工伤认定和劳动仲裁的路子已经行不通。(2)决定变通案由,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11条规定: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,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按照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到法院提起诉讼。(3)起诉后,律师到医院收集姚某住院的证据,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做伤残鉴定。研究认为,能否顺利的委托鉴定并做出伤残鉴定结论对审理结果至关重要。因此,张律师去医院调取了住院病历,找了证人出庭作证,向法院递交了伤残鉴定申请,并最终由法大法庭物证鉴定所鉴定姚某为九级伤残。 法院判决与执行: 在证据质证和法庭辩论过程中,张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》,仔细计算了九级伤残的每一项赔偿额,残疾赔偿金加上误工费、营养费和精神抚慰金等,最终法院完全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,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姚某7.8万元人民币。 2009年底,张律师在拿到判决后,并没有就此结束代理工作,而是积极的和公司沟通谈判,作了大量的调解工作,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,公司同意不再上诉,在一个月内把赔偿金全部支付给原告。2010年春节前,姚某终于拿到了自己等待了一年多的赔偿金。 为追讨赔偿金,委托人姚某经历了将近一年的奔波,多次与公司交涉,先后到劳动仲裁、人民法院、鉴定机构等部门希望解决问题,但由于他法律知识的缺乏,多次奔波均无功而返,身心受到很大的折磨,整个人也变得少言寡语,精神不振。 本案不仅只是关系到姚某一个农民工受伤后的生活和命运,更能让姚某一样的农民工直接感受到农民工权益是有法律保护的,也关乎到社会的和谐稳定。一个涉农案件处理的好坏,深深关系到司法机关和法律人在广大农民群众中的形象问题。本案件通过张律师缜密有序的工作,最终胜诉,也算是对当事人姚某和广大的农民工一个令人满意的交待。 案件结束了,留给大家的是对类似案件的思考,对于涉及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案件,作为律师,应从以下几方面努力:(1)充分准备。对于涉农案件,准备工作一定要做的扎实充分。(2)理出矛盾症结所在,抓住案件的关键点。本案中,胜诉的关键是做出了九级的伤残鉴定,使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了很好的保护。(3)掌握关键证据。证据是诉讼案件的灵魂。只有掌握关键的证据,精心应对对方可能的反击措施,才能有力的驳倒对方无理的观点。(4)注重调解。农民工是弱势群体,经不起长时间、无休止的诉讼,律师应当及时的介入调解,促使案件得以快速解决。本案在法院判决后,张律师及时介入调解,使案件最终得到很好的执行,避免了赔偿款的久拖不付,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姚某的合法权益。 承办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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